董監高如果出現違反規定分配利潤和減少注冊資本、為他人取得本公司股份提供財務資助,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使董事、高管人員,損害公司利益或者股東利益等多種情形,將來可能要為此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上述有關企業董監高、控股股東的責任規定,是剛剛進入一讀程序的第六次《公司法》修訂中,針對企業控股股東、董監高人員的責任,最新增加的規定內容。
據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修訂草案)》20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審議。修訂草案共15章260條,在現行公司法基礎上實質新增和修改70條左右。
主要修改內容涉及,完善國家出資公司特別規定,完善公司設立、退出制度,優化公司組織機構設置,完善公司資本制度,強化控股股東和經營管理人員的責任等。
對于控股股東和董監高責任,一讀草案中增加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職務,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與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資料顯示,我國現行公司法于1993年制定,1999年、2004年對個別條款進行了修改,2005年進行了全面修訂,2013年、2018年又對公司資本制度相關問題作了兩次重要修改。2019年底,第六次大修啟動。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立法規劃室主任岳仲明介紹,公司法此次修訂保持現行公司法框架結構、基本制度穩定,同時,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變化的新形勢新要求,針對實踐中的突出問題和制度短板,對現行公司法作系統的修改完善。
他表示,修訂草案主要涉及五方面內容,完善中國特色現代國有企業制度;簡便公司設立和退出,優化公司組織機構設置;健全以企業組織形式和出資人承擔責任方式為主的市場主體法律制度;進一步完善公司資本制度,提高投融資效率;加強公司社會責任建設。
其中,在強化控股股東和經營管理人員責任方面,修訂草案作出四項規定。
一是完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的具體內容,加強對關聯交易的規范,擴大關聯人的范圍,增加關聯交易報告義務和回避表決規則。
二是強化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維護公司資本充實的責任,包括股東欠繳出資和抽逃出資,違反本法規定分配利潤和減少注冊資本,以及違反本法規定為他人取得本公司股份提供財務資助時,上述人員的賠償責任。
三是增加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職務,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與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四是針對實踐中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濫用控制地位侵害公司及中小股東權益的突出問題,借鑒一些國家法律規定,明確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利用其對公司的影響,指使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事損害公司利益或者股東利益的行為,給公司或者股東造成損失的,與該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連帶責任。
關于我們| 聯系方式| 版權聲明| 供稿服務| 友情鏈接
咕嚕網 www.elcpa.cn 版權所有,未經書面授權禁止使用
Copyright©2008-2020 By All Rights Reserved 豫ICP備20023378號-15
營業執照公示信息
聯系我們: 98 28 36 7@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