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2日,久未出現在公眾視野的寶能集團董事長姚振華,因法院一則“下落不明”公告再次受到關注。
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3月17日一則關于廣州寶時物流有限公司、姚振華、深圳市寶能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深圳市鉅盛華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的公告中稱:法院受理該案件時,因姚振華下落不明,故向其公告送達(2021)粵01民初1750號民事起訴狀副本、證據材料、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告知合議庭成員通知書、裁判文書上網須知、廉政監督卡。
針對上述消息,第一財經記者上午從寶能內部人士處獲悉,姚振華目前一切正常,正在公司上班,“昨天(3月21日),他還去了寶能汽車深圳工廠進行工作檢查”。
此次姚振華卷入的糾紛到底如何?第一財經記者查閱法院公告發現,前述糾紛的原告為廣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開發區支行(以下簡稱“原告”)。
原告向法院提出了7項請求。
一是確認原告與廣州寶時物流有限公司、姚振華、深圳市寶能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深圳市鉅盛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被告”)簽訂的《固定資產借款合同》于2021年9月29日解除;
二是被告一向原告償還借款本金余額7億元,以及至本息清償之日止的利息、罰息、復利;
三是原告對被告名下位于廣州市白云區鐘落潭良田村地段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在被告一債務范圍內優先受償;
四是原告對被告一名下特定賬戶內的款項在被告一債務范圍內優先受償,該賬戶的款項不足以清償被告一債務的,則以被告一建設的寶能廣州空港保稅物流中心項目,應收賬款質押權登記證明建成后所產生的所有租金收益權的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在被告一債務范圍內優先受償;
五是原告對被告四持有的前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6797萬股份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在被告一債務范圍內優先受償;
六是被告二、被告三對被告一所負債務向原告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七是四被告承擔原告為實現債權而產生的所有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保全費及其他的合理費用等。
原告上述請求已獲法院受理。
在因“下落不明”引發社會關注后,中國寶能公眾號發布了3月21日姚振華走進寶能汽車深圳工廠進行工作檢查,并與在場的寶能汽車集團高管和深圳工廠的管理干部交流的消息。
不過,記者發現,3月22日午后,上述公告已經從法院網站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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