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個人信息保護,近年來各種法律法規出臺,違法收集個人信息、肆意利用個人信息甚至出賣個人信息牟利的情況較前些年已經有了較大改善。但在疫情防控的形勢下,一些人和單位以此為借口,又在突破個人信息收集的法律邊界。
比如,近日,某地的一個辦公樓物業管理公司向入住的企業單位下發了《企業職工備案信息表》,其中的內容事無巨細,包括所屬公司名稱、公司住址(具體到樓層和房號)、員工的身份證號碼和聯系電話,還包括員工的家庭住址以及學歷等。
如果說前面幾項信息收集是出于疫情防控需要的話,后面兩項、尤其是個人學歷信息也是疫情防控所需嗎?難道發生感染與學歷高低存在因果關系?很顯然,這就是利用疫情防控這個借口過度收集個人信息。
這個信息的收集是通過物業公司來完成的,個人信息安全保護是否存在瑕疵?物業公司這么收集個人信息難道是想通過掌握人才資源轉行做“獵頭”嗎?這讓人匪夷所思。
在疫情防控反復的大背景下,一些地方和單位過度收集個人信息的現象又有所抬頭,并且有借機“搭車”的現象。比如,前幾天筆者去一個采集點做核酸,不但被要求關注檢測機構的微信公眾號,還要允許該機構采用個人頭像等基本信息,再加上個人支付等信息,對筆者來說幾乎等于“裸奔”。
當時筆者排了較長時間的隊,雖然對這些無理要求十分反感,但也不愿意做過多的計較?,F在,很多過度收集個人信息的情況,就是利用了人們的這種“無奈”:不提供個人信息,那你排隊白排;不提供員工的所謂“完全信息”,就無法進入辦公樓,就無法正常復工。“溫水煮青蛙”,有時候“水不急”,“青蛙”是急的。
個人信息是公民基本權利的一部分,這一點要充分尊重。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條規定: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
去年11月施行的個人信息保護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收集個人信息,應當限于實現處理目的的最小范圍,不得過度收集個人信息?,F在一些地方或者單位利用疫情防控過分收集個人信息是出于“最小范圍”這個出發點嗎? 收集學歷信息真的是疫情防控所需要的嗎?這其實是對法律法規的漠視。
另外要高度重視過分收集個人信息帶來的隱患。
個人信息從收集到處理是一個嚴格的過程。個人信息保護法的一個重要方面就是個人信息處理。該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處理個人信息應當具有明確、合理的目的,并應當與處理目的直接相關,采取對個人權益影響最小的方式。
一個物業公司如此細致地采集個人信息,在信息處理的過程中是否有一個閉環安全的鏈條,是否會對公眾權益造成侵害,這都是需要充分考慮的。個人信息保護法規定:“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嚴格保護措施的情形下,個人信息處理者方可處理敏感個人信息。”
現在,販賣個人信息的刑事案件屢見不鮮,造成的社會危害也比較嚴重,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陸續出臺就充分體現了社會關注。因此,我們必須警惕和防止以疫情防控為借口過度收集個人信息的行為。
(作者系第一財經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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